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引導激勵各類組織加強質量管理、追求卓越績效,推動全省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和質量總體水平提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國務院關于印發質量發展綱要(2011-2020年)的通知》(國發〔2012〕9號)和《省政府關于加快推進質量強省建設的意見》(蘇政發〔2012〕91號)的有關規定和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江蘇省質量獎是省人民政府設立的質量獎項。 第三條 江蘇省質量獎授予實施卓越績效管理、取得顯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組織(企事業單位,以下簡稱組織)。 第四條 江蘇省質量獎為年度獎,每年評定3-5個組織。 第五條 江蘇省質量獎評審遵循自愿申請、科學評審、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 不向申報組織收取任何費用。 第六條 江蘇省質量獎評審標準采用國家標準GB/T19580《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和GB/Z19579《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實施指南》,并可根據質量管理理論和實踐的發展適時修訂。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七條 省質量強省推進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負責江蘇省質量獎評審工作,組織協調評審活動,審定江蘇省質量獎評審規則等工作規范,研究決定評審工作中的重要事項,向省人民政府提出江蘇省質量獎獲獎組織候選名單。 第八條 省質量強省推進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江蘇省質量獎評審的日常工作,組織制定、修訂評審規則,建立評審專家庫和專家組,制定評審工作年度計劃和方案,組織開展評審業務活動,承擔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九條 各市人民政府負責所在市申報江蘇省質量獎組織的審核、推薦工作,省有關部門負責本行業部省屬申報組織的審核、推薦工作。 第三章 申報條件 第十條 申報江蘇省質量獎的組織,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ㄒ唬┰谑鹊怯涀,具有法人資格,并正常運營5年以上; (二)符合國家和我省產業、質量、環保等政策,依法取得相應資質; 。ㄈ┩ㄟ^GB/T19001-ISO9001質量管理體系認證或其他國際通行管理體系認證,并有效運行3年以上;推廣應用卓越績效管理模式3年以上; 。ㄋ模┚哂凶吭降慕洜I業績和社會貢獻,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組織,主要經濟、技術、安全和質量等指標位于同行業領先地位;從事非贏利性業務的組織,其社會貢獻位于行業前列; 。ㄎ澹┓e極履行社會責任,具有良好誠信記錄和社會聲譽;近3年無較大質量、安全、環境污染、公共衛生、食品安全等事故,無重大質量投訴,無屬于組織自身責任而引起的質量異議、索賠和退貨,無國家或省質量監督抽查不合格記錄,無重大勞動保障失信記錄,無其他違法違規不良記錄。 第四章 評審程序 第十一條 江蘇省質量獎評審工作按照申報推薦、資格審查、資料評審、問詢答辯、現場評審、綜合評價、審定公示等程序進行。 。ㄒ唬┰u審前,領導小組辦公室在相關媒體上公布評獎事項,申報組織在規定時限內提交申請表、自評報告、證實性材料和省轄市人民政府(或省級部門)的審核、推薦意見; 。ǘ╊I導小組辦公室組織資格審查,確定符合資格的組織名單; 。ㄈ╊I導小組辦公室組織專家組進行資料評審,形成評審報告,確定進入答辯和現場評審程序的組織名單; 。ㄋ模┩ㄟ^資料評審程序的組織就實施卓越績效管理有關情況接受專家組問詢,進行答辯; 。ㄎ澹⿲<医M對通過資料評審程序的組織進行現場評審,形成現場評審報告; 。╊I導小組辦公室匯總專家組問詢答辯和現場評審意見,形成綜合評價報告,報領導小組; (七)領導小組審議確定獲獎候選名單,并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10天; 。ò耍┙浌就ㄟ^的候選名單,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 第五章 表彰獎勵 第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對獲得江蘇省質量獎的組織予以表彰,頒發獎牌和證書,并一次性獎勵100萬元。 第十三條 通過現場評審但未獲得江蘇省質量獎的組織,由領導小組授予“江蘇省質量管理優秀獎”稱號,江蘇省質量管理優秀獎數量每年不超過10個。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申報組織和推薦組織對其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對弄虛作假、以不正當手段騙取江蘇省質量獎榮譽的組織,經核實后,報請省人民政府批準,取消其榮譽稱號,收回獎牌、證書,追繳獎金,并向社會公告,5年內不得申報江蘇省質量獎。 第十五條 獲得江蘇省質量獎的組織5年內不再重新申報。 第十六條 獲獎組織應當履行向社會推廣其先進管理經驗和方法的義務(涉及商業秘密的除外),不斷推進技術創新、管理創新,創造更具特色的質量經營管理新方案、新經驗,帶動全省質量整體水平提升。 第十七條 獲獎組織可在組織形象宣傳中使用獲獎稱號,并注明獲獎年度,但不得用于產品宣傳,不得在產品或包裝上標注江蘇省質量獎標志或獲獎稱號。 第十八條 除本辦法規定的評審機構外,其他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以任何名義開展與江蘇省質量獎有關的評審活動。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偽造、冒用江蘇省質量獎標志、證書和獎牌。 第七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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